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》(國稅發[2006]162號)規定:對于2006年全年“工資、薪金所得”、“勞務報酬所得”、“稿酬所得”、“財產轉讓所得”、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、“偶然所得”、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”、“對企事業的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所得”、“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”、“財產租賃所得”、“其他所得”以上十一項所得達12萬元以上的個人需自行申報納稅。
自行申報 時需如實填寫《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(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)》、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基礎信息登記表》、《委托代理申報協議書》,一式二份;(表格可到計財處領取,也可從臨安財稅網站WWW.LADS.GOV.CN下載)并提供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。
申報期限:2006年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,應該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臨安市地稅大廳自行申報納稅。
法律責任:如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,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另一方面,按照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,如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,因此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
希望各位老師相互轉告,認真計算2006年全年所得,達到12萬元的可到計財處領取相關資料并自行申報納稅。
計 財 處
2007年2月5日